5.3 部分利益既然保險利益的取得并不以完全占有財產為條件,那么對財產只占有一部分的人自然就有保險利益。 這樣一來保險標的部分所有人,不論是聯合占有(即不同的人占有特定的不同的部分)還是共同占有(即共同占有整個財產),都具有保險利益。
1811年的Robertson v. Hamilton一案對此做了很好的說明。在該案中,Ross輪歸原告所屬,Atlantic輪歸Fisher & Co. 公司所屬,兩船的貨物則分屬于其他人。這兩艘船及貨物投保后在航行中被西班牙人抓去并被帶到了西班牙。Atlantic輪的保險人,包括被告在內,按全損賠付了被保險人。但是,西班牙獎金法庭在對抓船案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在西班牙居住的C多次受不同的船東和貨主授權要求歸還船舶和貨物;與抓船方達成和解協議,愿意給對方一部分貨物以便歸還余下的貨物和船舶;支付所有由此產生的費用;將船、貨送返倫敦;與抓船方達成協議并滿足他們為以后不再進行這種敵對行為所提出的要求。最后決定每樣貨都給對方一些,余下的貨和船舶可返回倫敦,作為船東和貨主的共同財產并按比例在他們之間進行分配。這樣,C通知原告要將Atlantic輪連同他自己擁有的Ross輪一起交給他,并開出單據。原告接受了C的這一通知并支付了有關費用也保了險。結果Atlantic輪在返回英國的途中又被法國抓去了,原告因此向同時也是這個航次的保險人的被告求償。法庭判原告有保險利益,因為在西班牙被抓的是船和貨物在一起,原告所有的Ross輪已返回并作為共有財產而在船東和貨主間分配。這就使所有這些人都對Atlantic輪有一種混合財產的利害關系 (hotchpot interest)。此外,作為這些人的代表,C被指定為所有這些船東和貨主的代理律師,他所爭取到的返還財產是這些人的共有財產,原告代表這些人支付了C從事這些活動所產生的費用,其結果已為各方所接受并支付了相應的部分。C根據Atlantic輪船東Fisher & Co.公司的委托,有權為取得歸還財產、送返倫敦并支付所有費用而投保。原告有義務將返還財產按比例分配給每位所有人,這些財產中包括被告按第一張保單已賠付Fisher & Co.公司船舶全損的部分。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