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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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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買方和賣方的利益 5.26.1 貨物已實際交付后買方和賣方的利益賣方在出售貨物或船舶后,只要他還保有對該財產的利益,就可以投保到這種利益的程度。例如,賣方在將船賣給買方后,按照合同規定在一定期間內發生了損失,要付給買方一定數額的錢,因此他就可以投保該財產到這個限度。 英國法實行貨物風險隨所有權轉移而轉移的原則,即所有權與風險的轉移相統一。因此,如果貨物已實際交付,那么,除非作為被保險人的賣方能證明其與貨物依然有法律承認的其他利益,否則,僅僅因為買方沒有向賣方支付價款為由,是難以得到保險賠償的。 在1875年的North of England Oil-Cake Co. v. Archangel Insurance Co. 一案中,V于1871年12月24日向在倫敦的被告投保了屬于他的一批亞麻仔,隨后這批貨物在君士坦丁堡裝船運往英國。保單表明了V與其受讓人 (assignee) 之間的協議,包括卸貨時每艘駁船上的貨物當作獨立承保的貨物來處理。貨物裝運后簽發了提單,V的代理于1872年2月17日將貨賣給了在倫敦的原告。按買賣合同規定,貨物要運到一個指定的港口,要處于良好的狀態,買方要在準備交貨后的14天之內付款。提單背書后交予原告。2月21日原告指定了卸貨港,船到后原告安排了駁船卸貨。2月28日一艘駁船在原告的碼頭邊沉了,損失包含在被告保單的風險內。損失發生在貨未完全卸完,原告也未付貨款之時。同年6月V將保單交給原告;10月17日V簽署了訴狀,依保單向被告請償隨駁船沉掉的貨物的損失。法庭判貨在裝上了原告雇用的駁船上即為交貨給原告,V的利益終止, 不能得到賠償。后來轉讓保單依1868年英國海上保險保單法 第一條的規定無效。 因此,當財產完全轉交給了賣方,或按買賣合同的規定完全處于買方的風險時,賣方的利益就終止了,買方則獲得了這種保險利益。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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