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礦山企業關閉礦山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按照規定完成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環境保護等工作。
第四章探礦權、采礦權的轉讓、出租、抵押
第五十一條探礦權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灶C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范圍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
。ǘ┩瓿梢幎ǖ淖畹涂辈橥度;
。ㄈ┮寻匆幎ɡU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
。ㄋ模┨降V權屬無爭議;
。ㄎ澹┓煞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第五十二條采礦權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度氩傻V生產滿一年以上;?
。ǘ┌凑找幎ɡU納資源稅、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特定礦產資源附加費;
。ㄈ┎傻V權屬無爭議;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第五十三條探礦權、采礦權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由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并處置。
探礦權、采礦權的受讓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后,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減去已經進行勘查、采礦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五十四條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應當向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D讓申請書;
。ǘ┺D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ㄈ┦茏屓速Y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ㄋ模┺D讓人符合轉讓條件的證明文件;
。ㄎ澹┑V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報告和有關文件;
。┓煞ㄒ幰幎☉斕峤坏钠渌募。
第五十五條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轉讓或者不予轉讓的決定。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