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辦理探礦權、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自變更登記之日起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第五十六條采礦權出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诓傻V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內;
。ǘ┎傻V權屬無爭議;
。ㄈ┓煞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第五十七條采礦權出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采礦權出租合同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出租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探礦權、采礦權抵押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雙方當事人持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有關材料到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同一探礦權、采礦權依法向多個債權人抵押的,按照抵押登記申請先后順序辦理抵押登記。
第五十九條已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探礦權、采礦權,因實現抵押權而發生探礦權、采礦權轉移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不符合探礦權、采礦權法定轉讓條件的,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十條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因不按期繳交價款被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同時注銷抵押登記,并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礦產資源監督檢查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礦產資源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十二條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聯合安全生產、環保、公安、工商、水務、林業、海洋、監察等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執法工作。
對涉嫌礦產資源犯罪的案件,地質礦產及其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對無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持已失效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進行勘查、開采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書面要求供電、供水企業對違法勘查、開采的施工現場及用于違法行為的機具、設備停止供電、供水。?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