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向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ㄒ唬┙浺婪ㄅ鷾首兏V區范圍的;
。ǘ┙浺婪ㄅ鷾首兏饕_采礦種的;
。ㄈ┙浺婪ㄅ鷾首兏_采方式的;
。ㄋ模┎傻V權人變更名稱和地址的。
第四十五條采礦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從價從量的原則計征。采礦權人應當向征收部門提供合法有效的礦產品銷售收入憑證;采礦權人不能提供的,負責征收的部門根據礦產資源儲量消耗鑒定和價格鑒定結果,核定和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六條在本省開采鋯英石砂礦、鈦鐵礦砂礦、鉬礦、石英砂礦等特定礦產資源,應當繳納特定礦產資源附加費,主要用于特定礦產資源深加工補貼。特定礦產資源附加費的征收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適時調整本省特定礦產資源的范圍。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將特定礦產資源深加工作為采礦權出讓和延續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ㄒ唬┎傻V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不申請延續采礦期限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
。ǘ┎傻V許可證有效期內停辦、關閉礦山的。
采礦權人應當自前款注銷情形發生之日起20日內向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注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煉等嚴重污染環境的方法生產礦產品。
禁止在河道、行洪的灘地或者岸坡堆放和貯存礦石、廢碴和尾礦。
禁止開采或者毀壞預留的安全礦柱、巖柱。
第四十九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驗收。
采礦權人履行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經驗收合格的,按照義務履行情況返還相應額度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及利息。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