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采礦權人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或者組織代行治理,治理資金超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部分,責令采礦權人補足,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ㄒ唬┎傻V權人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
。ǘ┎傻V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未達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要求的。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ㄒ唬┚芙^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情況的;
。ǘ┪窗凑找幎▓笏涂辈、開采工作年度報告或者虛報、瞞報的。
第七十五條供電及供水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違法勘查、開采的施工現場及用于違法行為的機具、設備停止供電、供水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無采礦許可證采礦、采礦許可證期限屆滿繼續采礦或者無法確認違法行為人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外,可以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機具、設備和運輸工具。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八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由頒發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予以撤銷:
。ㄒ唬┻`法批準出讓、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
。ǘ┻`法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
。ㄈ⿲`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的;
。ㄋ模┮酝顿Y、入股等方式從事或者參與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經營活動的;
。ㄎ澹┢渌咚轿璞、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