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系V產資源規劃和國家、本省產業政策;
。ǘ┮崖男欣U納礦產資源勘查有關費用等法定和約定義務;
。ㄈ┰诳辈閰^塊范圍內尚未探明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需要進一步實施勘查;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樾。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延續或者不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延續期限從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探礦權需要保留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在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ㄒ唬┛辈樵S可證有效期屆滿,不申請延續勘查期限、保留探礦權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
。ǘ┨降V權保留期屆滿的;
。ㄈ┮岩婪ㄈ〉貌傻V權的;
。ㄋ模┮蚬市枰蜂N勘查項目的。
探礦權人應當自前款注銷情形發生之日起2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注銷其勘查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地質資料。
第二十八條探礦權人探明礦產資源儲量的,應當按照規定委托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并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未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不能作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依據。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對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登記、統計、核銷。
根據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出讓采礦權的礦種,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有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簡測地質資料,作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依據,并對出讓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登記、統計、核銷。
第二十九條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氣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或者建筑群,建設單位在選址之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項目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情況。需要壓覆礦床進行建設的,應當報請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依法應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