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出讓的受讓人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七條實施勘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勘查資質。
探礦權人實施勘查前,應當編制勘查工作計劃和勘查工作實施方案。使用財政性資金出資勘查的項目,勘查工作實施方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其他項目的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探礦權人應當自實施勘查之日起10日內向省和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施工情況。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勘查工作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探礦權人應當在批準的勘查作業區范圍內進行勘查活動,不得越界勘查。
第二十條探礦權人在進行主要礦種勘查時,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應當按期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最低勘查投入按照勘查年度計算,并逐年遞增。探礦權人申請延續勘查期限的,延續期間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以延續前最后一年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為基準,每年遞增1倍。
探礦權人當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標準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計入下一個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最低勘查投入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一)經依法批準擴大勘查區塊范圍的;
。ǘ┨降V權人要求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
。ㄈ┙浺婪ㄅ鷾矢淖兛辈楣ぷ鲗ο蟮;
。ㄋ模┳兏辈閱挝坏;
。ㄎ澹┨降V權人變更名稱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條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需要延續勘查期限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辈槠谙蘅梢匝永m2次,每次延續不得超過2年。
第二十四條探礦權人申請延續勘查期限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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