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幹频V產資源開采方案并報經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
。ǘ┚幹频V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報經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繳存相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保證金;
。ㄈ┮婪ㄞk理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ㄋ模┮婪ㄞk理安全生產預評價手續;
。ㄎ澹┓煞ㄒ幰幎☉斵k理的其他手續。
前款規定的手續應當在領取采礦許可證后2年內辦理完畢。因政府原因導致不能完成手續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采礦權人調整礦產資源開采方案的,應當報經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同意。
禁止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
第四十條采礦權人應當自實施開采之日起1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施工情況。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開采工作年度報告。
第四十一條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需進行綜合利用的,采礦權人應當向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進行綜合利用。
第四十二條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按照礦山規模確定:
。ㄒ唬┐笮图耙陨献铋L30年;
。ǘ┲行妥铋L20年;
。ㄈ┬⌒图耙韵伦铋L10年。
需要延續采礦期限的,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十三條采礦權人申請延續采礦期限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系V產資源規劃和國家、本省產業政策;
。ǘ┮崖男欣U納礦產資源開采有關費用等法定和約定義務;
。ㄈ┌凑盏V產資源開采方案進行開采;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樾。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延續或者不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延續期限從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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