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十五條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查處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儐栠`法案件行為人、嫌疑人和證人;
。ǘ┴熈钔V惯`法行為;
。ㄈ⿻嚎叟c違法案件相關的書證、物證及其他證據;
。ㄋ模┛垩河糜谶`法活動的機具、設備和運輸工具等;
。ㄎ澹┴熈钸`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V罐k理相關事項的審批和登記發證等手續。
第六十六條依法應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而未給予行政處罰的,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明顯或者重大錯誤的,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撤銷或者直接予以撤銷,并責令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有關礦產資源勘查活動規定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慈〉每辈樵S可證擅自進行勘查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嵤┛辈榍疤降V權人未將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報批或者報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脚鷾实目辈閰^塊范圍進行勘查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赐瓿勺畹涂辈橥度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完成勘查投入的比例縮減相應比例的勘查區塊范圍,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
。ㄎ澹⿷斵k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