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礦區范圍劃定后,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該區域內不再受理新的申請,并對采礦權申請人保留2年的期限。申請人逾期不申請辦理采礦權登記的,視為自動放棄。因政府原因導致不能按期申請采礦權的除外。
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在保留期內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埖怯洉偷V區范圍圖;
。ǘ┙浀刭|礦產主管部門批準的礦產資源開采方案;
。ㄈ┙浀刭|礦產主管部門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及依法繳存相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保證金證明文件;
。ㄋ模┙浺婪ㄅ鷾实捻椖凯h境影響評價文件;
。ㄎ澹┮婪ㄈ〉玫陌踩a預評價文件;
。┓煞ㄒ幰幎☉斕峤坏钠渌募。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采礦權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準予批準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予以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采礦權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協議出讓:(一)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
。ǘ┦≌鷾实闹攸c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省政府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
。ㄈ﹪液褪≌幎ǹ梢詤f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對采礦權的出讓方式進行調整。
第三十七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有關文件中明確采礦權申請人資格、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采礦權受讓人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采礦權受讓人應當與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履行合同約定的取得采礦權應當履行的義務后,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予以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和協議方式取得采礦權的,采礦權人應當在實施開采前辦理下列手續: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