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關開采活動規定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慈〉貌傻V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賠償損失,并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ǘ┪淳幹频V產資源開采方案并報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報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繳存相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保證金即實施開采的,責令停止開采和限期改正,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ㄈ┏脚鷾实拈_采范圍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賠償損失,并處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ㄋ模⿷斵k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扇∑茐男蚤_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礦產資源破壞價值50%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前款第一、第二、第三項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中規定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難以認定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進行鑒定;按照鑒定結果認定礦產資源破壞價值。
第七十條違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損失的,應當依法按照礦產資源實際損失價值進行賠償。
礦產資源實際損失價值難以認定或者無法鑒定的,適用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探礦權、采礦權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不按期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特定礦產資源附加費等費用的,由負責征收有關費用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