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礦產資源開采
第三十條在本省管轄的陸域和海域內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但依法應當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種除外。
第三十一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出讓采礦權:
。ㄒ唬┛晒╅_采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及以上的礦產資源;
。ǘ┦∪嗣裾幎ㄓ墒∪嗣裾刭|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ㄈ﹪鴦赵旱刭|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前款第一、第二項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并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可以委托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二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出讓采礦權,并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阈欠稚,不適于建設礦山的礦產資源;
。ǘ┲荒苡米髌胀ńㄖ牧系纳埃ê由埃、石、粘土;
。ㄈ┑V山閉坑后,可以安全開采并不會引起嚴重損害環境后果的殘留礦產資源;
。ㄋ模┦∪嗣裾幎ㄓ墒、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其他礦產資源。
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和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劃分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探礦權人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采礦權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審批登記,出讓采礦權。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ㄒ唬┎环险{整后的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家、本省產業政策的;
。ǘ┪挥谧匀槐Wo區等依法不能設立采礦權的區域范圍的;
。ㄈ┮蚬怖嫘枰荒艹鲎尣傻V權的;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荒艹鲎尣傻V權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探礦權人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采礦權的,應當先申請劃定礦區范圍。
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持經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劃定礦區范圍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