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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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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由來自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的企事業等單位共同組成,原則上不少于5家,且應當確定1家單位為標準牽頭起草單位。 標準立項計劃下達之日起1個月內,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組織成立標準起草小組,制定標準起草方案,明確職責分工、時間節點、完成期限,確定第一起草人,并將起草方案報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第一起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高級職稱且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滿三年,或者具有中級職稱且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滿五年; (三)熟悉國家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四)熟練掌握標準編寫知識,具有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五)同時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擔的標準制修訂項目未超過兩個。 第二十八條 標準起草應當按照GB/T1 《標準化工作導則》、GB/T20000 《標準化工作指南》、GB/T20001 《標準編寫規則》等規范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基礎性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強制性標準應當在調查分析、實驗、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起草。技術內容需要進行實驗驗證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技術機構開展。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并且可驗證、可操作。 標準起草小組應當按照標準立項計劃確定的內容進行起草,如果確需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整的,應當提交項目調整申請表(見附件2),并同時報請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部領導和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領導批準。屬于國家標準的,還應當報送國家標準委批準。 第二十九條 標準起草小組應當在制修訂標準項目和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項目立項計劃下達之日起10個月內,或者在其他標準立項計劃下達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由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將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征求意見范圍建議等相關材料報送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報送該標準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譯本;標準內容涉及有關專利的,應當報送專利相關材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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