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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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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標準以強制性標準為主體,以推薦性標準為補充。 對于依法需要強制實施的應急管理標準,應當制定強制性標準,并且應當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依據;對于不宜強制實施或者具有鼓勵性、政策引導性的標準,可以制定推薦性標準,并加強總量控制。 第二十一條 制定應急管理標準應當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持續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能力相匹配,實事求是地提出管理要求、確定技術參數,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增強標準的通俗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二條 修訂標準項目和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項目完成周期,從正式立項到完成報批不得超過18個月,其他標準項目從正式立項到完成報批不得超過24個月。 承擔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相關環節工作的單位,應當提高工作效率,在確保質量前提下縮短制修訂周期。 第二節 項目提出和立項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項目(以下簡稱標準項目)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通過下列方式提出: (一)根據應急管理標準化發展規劃、應急管理標準體系建設和應急管理工作現實需要,直接向政策法規司提出; (二)對有關分技術委員會提出的項目建議進行審核后,向政策法規司提出; (三)向社會征集標準項目后,向政策法規司提出。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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