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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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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標準項目應當向涉及的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檢測認證機構、消費者組織等有關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并應當通過應急管理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書面征求意見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包括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60天。 對于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強制性標準,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于不采用國際標準或者與有關國際標準技術內容不一致,且對世界貿易組織(WTO)其他成員的貿易有重大影響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進行對外通報。 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將中英文通報材料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送政策法規司。由政策法規司報請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領導審核后,依程序提請國家標準委按照相關要求對外通報,通報中收到的意見按照相關要求反饋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標準起草單位研究處理反饋意見。 第三十二條 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對收回的征求意見表進行統計,并將意見反饋給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對于重大分歧意見,應當要求意見提出方提出相關依據。 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對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提供的反饋意見和對外通報中收到的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分析和逐條處理,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和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4),并對標準編制說明進行相應修改后,一并報送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對存在爭議的技術問題,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專題調研或者測試驗證。對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有重大修改的,應當再次公開征求意見并對外通報。 第四節 技術審查 第三十三條 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在1個月內,對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報送的標準送審稿等相關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形式審查,并報主任委員初審。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標準牽頭起草單位補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向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組織技術審查的書面建議。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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