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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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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內容變化不大的標準修訂項目,可以省略起草階段和征求意見階段。 第四十五條 強制性標準發布后,因個別技術內容影響標準使用,需要對原標準內容進行少量增減的,可以采用修改單方式修改標準,但每次修改內容一般不超過兩項。 采用修改單方式修改標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相關程序進行標準修改單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和報批發布。 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在報批標準修改單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材料應當各一式三份(簽字蓋章材料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一)同意報批的書面意見(該書面意見應當明確本單位分管部領導同意報批,并加蓋公章); (二)標準報批審查表; (三)標準修改單報批稿; (四)標準修改單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五)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六)標準修改單審查會議紀要; (七)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 屬于國家標準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要求提交標準修改申報單、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標準修改單審查投票匯總表等材料。 需要提交的紙質材料除第一項外,應當規范格式和字體,編排好目錄和頁碼,按順序裝訂成冊。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 第四十六條 實施應急管理標準按照“誰提出、誰實施”的原則,由提出標準項目建議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組織標準宣傳貫徹實施的相關工作,其他相關單位予以配合。 使用應急管理標準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是標準實施的責任主體,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及其他依法具有相關監管職責的部門是標準實施的監督主體。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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