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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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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報批和發布 第三十九條 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在1個月內,對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報送的標準報批稿等相關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報批條件的,退回標準牽頭起草單位補充完善;符合報批條件的,經秘書長初核,并報主任委員或者經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復核后,向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標準報批的書面建議,并抄報本分技術委員會所屬的技術委員會。 有關業務主管單位不同意報批的,退回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補充完善;同意報批的,報請本單位分管部領導同意后,向政策法規司提出報批,并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材料應當各一式三份(簽字蓋章材料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一)同意報批的書面意見(該書面意見應當明確本單位分管部領導同意報批,并加蓋公章); (二)標準報批審查表; (三)標準申報單; (四)標準報批稿; (五)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六)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七)標準審查會議紀要; (八)函審表決單和函審結論表; (九)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 (十)標準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譯本; (十一)專利相關材料。 前款第三項材料僅國家標準項目按照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要求提交,第七項材料僅實行會議審查的標準項目提交,第八項材料僅實行函審的標準項目提交,第十項材料僅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標準項目提交,第十一項材料僅內容涉及有關專利的標準項目提交,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材料任何類別標準項目均需提交。 需要提交的紙質材料除第一項外,應當規范格式和字體,編排好目錄和頁碼,按有關要求裝訂成冊。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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