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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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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下列應急管理領域的技術規范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應急管理標準: (一)安全生產領域通用技術語言和要求,有關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規程,安全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要求和配備、使用、檢測、維護等要求,安全生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規范,安全培訓考核要求,安全中介服務規范,其他安全生產有關基礎通用規范; (二)消防領域通用基礎要求,包括消防術語、符號、標記和分類,固定滅火系統和消防滅火藥劑技術要求,消防車、泵及車載消防設備、消防器具與配件技術要求,消防船的消防性能要求,消防特種裝備技術要求,消防員(不包括船上消防員)防護裝備、搶險救援器材和逃生避難器材技術要求,火災探測與報警設備、防火材料、建筑耐火構配件、建筑防煙排煙設備的產品要求和試驗方法,消防管理的通用技術要求,消防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的技術服務管理和消防職業技能鑒定相關要求,滅火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裝備配備、訓練設施和作業規程相關要求,火災調查技術要求,消防通信和消防物聯網技術要求,電氣防火技術要求,森林草原火災救援相關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其他消防有關基礎通用要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除外); (三)減災救災與綜合性應急管理通用基礎要求,包括應急管理術語、符號、標記和分類,風險監測和管控、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現場救援和應急指揮技術規范和要求,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地震和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相關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應急救援裝備和信息化相關技術規范,救災物資品種和質量要求,相關應急救援事故災害調查和綜合性應急管理評估統計規范,應急救援教育培訓要求,其他防災減災救災與綜合性應急管理有關基礎通用要求(水上交通應急、衛生應急和核應急除外); (四)為貫徹落實應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需要制定的其他技術規范或者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應急管理國家標準由應急管理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規定組織制定;行業標準由應急管理部自行組織制定,報國家標準委備案;地方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地方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和推動地方標準制定;團體標準由有關應急管理社會團體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制定并向應急管理部備案,應急管理部對團體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企業標準由企業根據需要自行制定。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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