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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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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標準,按照相關程序進行修訂。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標準,屬于國家標準的,向國家標準委提出廢止建議;屬于行業標準的,在應急管理部政府網站上公示30天,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的,由應急管理部發布公告予以廢止。 第五十二條 標準實施過程中需要對標準的相關重要內容作出具體解釋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組織有關(分)技術委員會和標準起草單位研究提出解釋草案,經政策法規司審核并報請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部領導和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領導同意后按程序和權限發布。對行業標準的解釋,由應急管理部公告發布;對國家標準的解釋,提請國家標準委審核、發布。 標準的解釋與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具體應用問題的咨詢,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研究答復。 第五十三條 在應急管理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應急管理部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職責發生爭議或者發生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經國家標準委組織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程序提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研究解決。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四條 對在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并在標準項目具體安排和工作經費上予以優先支持。 第五十五條 對于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且未完成項目較多的單位,以及在國家標準委組織的業績考核中不合格的技術委員會,在應急管理部內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于工作中不負責任、疏于管理、工作出現嚴重失誤的技術委員會或者其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按照有關程序取消其秘書處承擔單位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分別負責地震標準化工作(地震救援標準化工作除外)和煤炭標準化工作,其開展標準化工作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和制修訂的標準應當向應急管理部備案,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并于每年12月底向應急管理部報告當年的標準化工作情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由應急管理部統一管理。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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