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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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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在提出強制性標準項目前,應當調研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組織相關單位開展項目預研究,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專家論證會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明確給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項的建議,并經與會全體專家簽字。 第二十四條 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標準項目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材料應當各一式三份(簽字蓋章材料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一)同意立項的書面意見(該書面意見應當明確本單位分管部領導同意立項,并加蓋公章); (二)應急管理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件1); (三)國家標準委規定的標準項目建議書; (四)標準草案; (五)預研報告和項目論證會議紀要。 前款第三項材料僅國家標準項目按照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要求提交,第五項材料僅強制性標準項目提交,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材料任何類別標準項目均需提交。 需要提交的紙質材料除第一項外,應當規范格式和字體,編排好目錄和頁碼,按有關要求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 對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的標準項目,政策法規司應當組織相應的技術委員會對立項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以及標準項目是否符合應急管理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標準體系建設要求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計劃采取“隨時申報、定期下達”的方式,一般每半年集中下達一次行業標準計劃或者向國家標準委集中申報一次國家標準計劃。 對于符合立項條件的標準項目,報請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領導審定并經部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程序和權限下達立項計劃。行業標準項目由應急管理部下達立項計劃;國家標準項目由國家標準委審核并下達立項計劃。 第三節 起草和征求意見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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