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依據通則1990和通則2000,在CIF條件買賣,裝貨港費用由賣方承擔,卸貨港費用包括滯期費由買方承擔。但是,二者的支付仍有不同。對裝貨港滯期費,承運人可依租船合同等直接向賣方索賠。其承擔與買賣合同一致。而就卸貨港滯期費,一般仍由承運人直接依租船合同等向賣方而非買方索賠。這就與買賣合同發生錯位。本應由買方依買賣合同承擔的費用,卻先由賣方支付。而通則1990沒有賦予賣方向買方收回滯期費損失的權利。通則2000引言6用語說明"交貨"指出,在CIF術語的合同中,買方有義務接受貨物并從承運人處領取貨物,若買方未履行該義務,就可能對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賣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梢娝参疵鞔_賦予賣方向買方收回滯期損失的權利。這時,賣方有必要通過附加的特別條款進行補救。
同樣,依據英國判例,買賣雙方互不負卸貨義務或滯期費責任。在Etablissement Sonles Et Cie v.Intertradex S.A. 案中,雙方訂立買賣合同,價格條件為CIF FO Lorient,France,其卸貨特別條款約定:每晴天工作日卸每艙400公噸。除非實際使用,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每天最多2 000公噸。滯期費每天3 500美元,速遣費減半。買賣合同還約定,其他條款應與GAFTA100(以CIF條件買賣散裝飼料的標準合同)第16條一致。而第16條規定:卸貨――據港口習慣盡速卸貨。但在據提單裝船的情況下,則據提單規定盡速卸貨。從船艙到船舶甲板欄桿的卸貨費用由賣方承擔,從船舶甲板欄桿至船舷外的卸貨費用由買方承擔。如單據未如上規定卸貨或有相反規定,賣方應對買方就因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負責。
船于1987年9月30日1745時抵達Lorient,并提交準備就緒通知書。由于港口擁擠,船舶直到10月13日1318時才靠泊。卸貨于1330時開始,于10月23日1750時結束。到港與進泊之間的滯期費是否由買方向賣方補償?
法官判決:
。1)整個GAFTA及第18條并不使買方承擔任何有關卸貨的責任。在CIF合同下買方僅支付貨款并接受單據。卸貨是買方和承運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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