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合同未加諸買方在實際從船卸貨的確切階段前的較早階段承擔有關等候或遲延的任何風險。特別條款未改變合同意圖。
。9)合同完全可以參考根本改變本買賣合同的租船合同,或擴張卸貨條款,如"不論靠泊與否"、"等泊時間視作卸貨時間",或擴張成包括NOR的純滯期條款。
相反,在SOCIETE COMMERCIALE DE CERALES & FINANIERE S.A.v.ANDRE ET CIE案中,買賣合同約定,賣方向買方出售貨物,價格條件C&F Bandar Shapour。合同規定:買方保證每24小時晴天工作日平均至少卸1 000公噸,除非使用,周五及節假日除外。不論是否進泊。卸貨時間依租船合同計算。滯期費依租船合同費率計并由買方承擔,且由買方或收貨人直接與承運人結算。
法官判決:(1)由于買賣合同規定買方保證卸率;滯期費由買方承擔;其他條件依租船合同,因此,不可能將該條款解釋成表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同意買方退出而決不承擔保證支付由其承擔的滯期費。(2)買方未向承運人支付或保證支付卸貨港滯期費構成違約,僅買賣合同賣方有權獲得該違約賠償。
從兩案可見,前案買賣合同盡管填入港口名稱,但并不能解為卸貨時間從進港開始計算。特別卸貨條款相當于CQD,從而等泊時間不計滯期費。由于雙方明確涉及候泊不計卸貨時間,故依此買賣合同約定,如賣方支付此時間內的滯期費,不得向買方索賠。盡管,賣方并不必須以CQD條款租船。在后案中,由于附加條款使用"不論進泊與否",所以候泊也計卸貨時間。如賣方支付此期間的滯期費,可向買方索賠?磥,如欲卸貨作業始于港口或碼頭,必須作出明確約定。
。ㄋ模┵u方須依附加條款租船?
我們知道,如果買賣合同要求賣方訂立特定運輸合同,而賣方卻未訂立此各運輸合同,則買方就不承擔兩種運輸合同所致滯期費的差額?墒,一旦買賣合同就滯期費訂立有附加條款,賣方是否必須據此租船?并不必然。這要看附加條款有沒有明確規定賣方應定運輸的種類。如果買方特別地希望賣方訂立的貨物運輸合同包含或排除一特定條款,最好是確保貨物買賣合同中適當而明確地對此作出規定。否則,衡量賣方履行買賣合同的標準就是貨物運輸合同是否為Incoterms下的"通常" 的合同。例如,在一特定溫度對貨物進行冷藏對買方至關重要,對下述要求的最好保障是買賣合同明確規定賣方將訂立對此種冷藏作出約定的貨物運輸合同:貨物將在該溫度被運輸,而更重要的是,如果貨物未在該溫度進行冷藏,對于承運人存在有效的補救措施。這樣,衡量的標準就是賣方訂立的貨物運輸合同是否符合貨物買賣合同的特定要求。 同樣,在前述Etablissement Sonles Et Cie v.Intertradex S.A. 案中,法官判決,當在或據GAFTA100第3條僅指定一個港口時,當事人并不意圖達到這樣的結果:只要一港口被指定為目的地,就須用租船合同保證卸貨時間從船舶抵港起算。也即,除非明確規定,當事人仍不必訂立港口租約。由是推之,如果買方希望賣方以班輪方式或承運人承擔卸貨工作的航次租船方式訂立運輸合同,或者要求賣方不得訂立以CQD方式計算滯期的租船合同,則應在買賣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否則,賣方有權以其他方式訂立通常的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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