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2號),全面建設“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切實提高全省煤礦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礦瓦斯事故的發生,進一步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改委安全監管總局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等規定,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煤礦必須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制度
(一)必須落實瓦斯超限停電撤人制度。煤礦必須賦予和落實瓦檢員、安全員、班組長、調度員等在緊急情況下停電撤人的權力。發生下列緊急情況時,現場作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停止作業,按照避災路線撤到安全地點,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值班調度員接到報告后,要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脅區域停產撤人,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進行處置。
1.礦井通風能力或采掘工作面供風量不足的。
2.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不能保證正常通風的。
3.井下作業區域出現無風、微風、循環風或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角聯通風、下行通風的。
4.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等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文規定的。
5.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6.采掘工作面發現有煤與瓦斯突出預兆的(分為有聲預兆和無聲預兆,有聲預兆主要包括煤體出現劈裂聲、煤炮聲、悶雷聲或“吱吱”聲等;無聲預兆主要包括頂板來壓、片幫、掉渣、煤面壁外鼓或瓦斯涌出忽大忽小、溫度下降以及打鉆時出現噴孔、頂鉆等現象)。
7.發現井下明火,現場不能控制火勢的,以及井下出現自燃發火預兆的(主要包括:出現“煤壁出汗”,人能嗅到煤油味、汽油味、松節油味或焦油味,從該處流出的水和空氣的溫度較正常時高,在該處的人有頭痛、精神不振、不舒服、有疲勞感等病態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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