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發生瓦斯、火災、水害、頂板等事故的。
9.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業人員安全的緊急情況。
(二)必須落實瓦斯超限分析原因制度。煤礦必須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制度,發現井下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文規定的,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比照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序內容和方式方法,查明超限原因,分析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及時進行處理。
(三)必須落實瓦斯超限停產整改制度。煤礦必須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停產整改制度,發現井下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文規定的,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煤礦要根據原因分析制定針對性整改措施,做到停產整改責任、人員、計劃、措施、資金“五落實”;隱患整改后,煤礦必須組織驗收合格方可恢復生產、作業。
(四)必須落實瓦斯超限責任追究制度。要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煤礦發生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產撤人,并比照事故處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實防范措施。對于瓦斯超限不撤人、不停電、不分析、不處理或者因責任和措施不落實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改委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云南省煤礦瓦斯超限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煤礦必須完善瓦斯防治責任制
(一)必須落實瓦斯防治責任。煤礦主要負責人是瓦斯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要把瓦斯綜合治理作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必須健全機構、配齊人員、完善制度、落實措施,確保瓦斯防治的人力、物力、財力;必須落實煤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所有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瓦斯防治工作承擔相應職責,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
(二)必須落實瓦斯防治機構。煤礦必須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煤礦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必須落實安全管理力量,依規設置地質測量、通風瓦斯、防突抽采、安全監控等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齊、配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明確各自業務范圍的瓦斯治理工作任務和工作職責,分解落實各個層級、各個崗位的瓦斯治理目標責任。
(三)必須落實瓦斯防治措施。煤礦必須準確掌握礦井的地質構造、煤層結構、瓦斯賦存等情況,科學預測瓦斯災害的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制定符合實際的瓦斯綜合治理技術方案,切實開展礦井瓦斯綜合治理工作。礦井通風系統調整、瓦斯排放、巷道貫通、突出煤層揭煤、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過應力集中區和地質構造帶、火區啟封和密閉等重大作業事項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煤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查批準,方能組織施工作業。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