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必須落實瓦斯防治資金。要根據煤礦災害治理的實際需求,加大瓦斯治理投入。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煤礦瓦斯治理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8〕230號)的規定,煤礦瓦斯治理專項資金由煤礦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稅前列支。具體提取標準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40元/噸,高瓦斯礦井30元/噸,瓦斯礦井20元/噸。煤礦瓦斯治理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專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煤礦必須嚴格礦井瓦斯等級鑒定
(一)必須嚴格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煤礦企業或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必須按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的規定,對井工煤礦(包括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資源整合礦井、生產礦井等)進行瓦斯等級鑒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應當以獨立生產系統的自然井為單位,并依據實際測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實測的突出危險性參數等確定。煤礦對鑒定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確認。
(二)必須測定礦井瓦斯基礎參數。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當建設測定瓦斯基礎參數的實驗室,不具備建設瓦斯實驗室的煤礦要與周邊煤礦的瓦斯實驗室簽訂服務協議或聯合建設區域瓦斯實驗室,科學測定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抽采半徑等基礎參數,試驗考察確定突出敏感指標和臨界值,服務煤礦瓦斯防治工作。
(三)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瓦斯礦井每2年進行一次瓦斯等級鑒定;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再進行周期性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但應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經鑒定或認定為突出礦井的,不得改定為瓦斯礦井或高瓦斯礦井。
(四)必須嚴格礦井瓦斯設防等級。必須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選用井下電器設備、設施等。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通風系統、抽放瓦斯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及設備、設施的管理。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