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必須確保井下風量充足。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風場所的配風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風速、有害氣體濃度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礦井主要通風機應當雙機同能力配備,實現雙回路供電;礦井開拓、準備采區以及采掘作業前,要準確預測瓦斯涌出量,制定通風風量計算和配風標準,編制通風設計,保證采掘工作面配風充足。礦井風量應當在滿足井下各工作地點、通風巷道和硐室等用風的前提下,具備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數,礦井總進風量必須大于實際需風量15%,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并控制內外部漏風(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開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和采區,風量配備要在滿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進行有效控制,滿足防范自然發火的要求。
(五)必須確保井下風流穩定。煤礦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建立和執行測風制度,對井下用風地點和通風巷道定期測定風量,并根據生產變化及時對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進行調整,保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風地點風流穩定可靠。廢棄巷道、停采停掘的巷道和與采空區聯通的巷道要及時進行封閉;要盡量減少角聯通風,對無法避免的角聯通風巷道要進行有效控制,確保風向、風速穩定,嚴禁在角聯通風網絡內布置采掘工作面。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工作面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瓦斯礦井的低瓦斯區域除外)。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防止產生循環風。局部通風機供電須實現“三專兩閉鎖”,主、備風機能自動切換,保持局部通風機連續運轉、均衡供風、風流穩定。
(六)必須確保通風能力達標。煤礦要根據《煤礦安全規程
》的規定和具體生產條件制定礦井風量分配標準,并按需分配風量。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和采區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采煤工作面抽采達標后,進回風巷風速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超過1.0%的,必須采取降產直至停產等措施,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