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煤礦必須嚴格爆破管理、電氣設備管理和防滅火管理
(一)必須嚴格爆破作業管理。煤礦必須嚴格執行《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和《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加強井下爆破作業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范爆破作業引發事故。當班瓦斯檢查員入井前,爆破工應將檢查完好的放炮器鑰匙交由瓦斯檢查員保管,采掘工作地點符合放炮條件時再返還給爆破工。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及報告制度,嚴格按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撤出人員、設置警戒;爆破后經瓦斯檢查員、爆破工和班組長檢查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合格后方準進入采掘工作面作業。嚴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以及在警戒范圍內放炮,嚴禁違章處理瞎炮、殘炮,嚴禁采煤工作面同時使用兩個及以上放炮器放炮。
(二)必須嚴格電氣設備管理。礦井必須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其線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負荷或裝設負荷定量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和可靠性。煤礦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和要求,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防爆合格證后方準入井。煤礦要加強礦用設備管理和定期檢測檢驗,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機電設備綜合完好率不低于90%、防爆率達到100%、電纜吊掛合格率不低于95%、小型電器合格率不低于95%、礦燈完好率達到100%、設備待修率不高于5%和機電事故率不高于1%,嚴禁使用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必須及時淘汰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堅決杜絕失爆,保障供電安全。
(三)必須嚴格防滅火管理。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消防水池的容量和消防管路系統的安設符合有關規定。煤礦要建立防滅火管理制度并加強防滅火管理,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必須制定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要按規定建立防滅火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