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礦房采礦必先打通兩頭聯絡道,或分層的人行道,梯子與聯絡道口要保持穩固安全通道,聯絡道口不能堆放雜物,要使作業人員暢通。
回采工作面,每班必事先處理頂板和兩幫浮石,確認安全后方準進行回采作業,作業中隨時觀察頂板變化情況,如有冒頂或大冒頂危險征兆,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
12、礦山井下必須堅持濕式作業,禁止打干鉆。
第九條:提升運輸
1、平巷運輸,軌道要安裝正規符合標準,按照校正檢修,礦車運礦必須要有剎車裝置,推礦速度1米/秒之間,前后距離在10米以外,發現前方有行人,立即剎車,防止跳道翻車相撞。
2、斜井提升,絞車司機必須經培訓持證操作,信號照明要齊備,小型絞車每次只允許提升一個礦斗,大型絞車每次只允許提升二個礦斗,提升速度控制在1米/秒之內。上坡礦斗提升至中段平巷阻車器以內處,待礦車停穩發信號后,再撥取銷子,空車下坡行至下中段平巷巷停機發信號后撥銷轉移礦斗。礦斗上下先要扣緊鋼絲繩卡子,栓子銷子再發信號開車提升。斜井上下行人時,不準開車運輸,行人必須走欄桿以內的人行道,不準沿軌或越軌行走。
第七章 防火防爆制度
第一條: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消防工作的指揮系統,成立防火防爆工作的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安?瓶崎L擔任,組員由各廠長擔任,消防辦公室設在安?,建立消防檔案。
第二條:提高警惕,謹慎小心,嚴防火災和爆炸事故是消防工作的前提和中心任務。
第三條:防火防爆工作必須堅持以防為主,以消為輔的原則,堅持反對麻痹大意、玩忽職守忽視安全誘發火災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條:配備消防設施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