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進入井下的工作人員,檢查工作的領導,工程測量、安全檢查,本礦和外來參觀學習實習人員(持證)準許進入井巷。凡下井人員必須自覺遵守井巷安全(須知)制度。非工作人員目標入內,酒后神志不清者禁止入井。
2、凡井巷工作者必須集中精力,樹立高度的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井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服從指揮調度,遵守崗位職責,做到責任到人,令行禁止。
3、入坑工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帶好所需工具(手電、雨鞋、安全帽)。
4、杜絕"三違"現象,嚴守技術操作規程,不玩忽職守,不盲目蠻干,嚴禁違令作業和擅自亂串。
5、爆破通風要提前15分鐘警戒,信號要準確無誤,不準在井下存放爆炸物品,不準有盲炮、啞炮存在。如遇啞炮,謹慎排除,做到萬無一失。
6、工作之前要過細檢查,通過敲幫問頂清理松石之后開始作業,堅持濕式作業,杜絕打干鉆。
7、嚴禁在危險區、采空區、天井口、漏斗下、斜坡道及運輸巷道停止,逗留歇息。
8、當班作業不留隱患,照明要齊全,工具有擺放整齊,建立嚴格的交接班簽字制度。
9、愛護井下一切設施、設備工具,嚴禁盜竊破壞。
10、堅持文件生產,不準在井巷大小便。
第五條:礦山生產應認真執行"采掘并舉、掘進先行,貧富兼采、采充平衡"的技術原則,合理確定開采順序和采礦方法,落實井下安全措施,保障井下安全生產。
第六條:礦山井下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礦山井下生產作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交持班制,填寫好安全值班記錄。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