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本工種所需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技術技能和高度的安全責任性。否則,不能從事本工種。
第九條:大中專、專業(技工)學校的畢業生按現行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專業教育考核的,符合所分配工種的憑考核證件,可不再進行培訓考試,但必須遵守本礦的安全規定。
第十條:考核發證
1、特殊工種,技術專業工種,可持本系統,專業學校部門考核的畢業證、合格證、執照、持證操作,經培訓考核但無證件、證照者,礦上不予承認,證件不齊者,待辦齊之后再上崗。有證件,但培訓不合格或技術不合格者不能從事本種作業,證件不實者不能從事本種作業。
2、本礦所培訓的新職工,經本礦培訓機構考核合格后,由培訓機構頒發合格證可持證止崗,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班組的安全教育。雖經培訓但考核不合格者,只發結業證不發合格證,不能上崗工作,待再次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才能上崗,經三次培訓仍不合格者,解除勞動合同,不簽訂安全合同,自行辭退。
第四章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礦山生產是安全管理的重點環節,必須嚴格遵守執行《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條例》和本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條:礦山的探礦、掘進、采礦、回采主體工程必須先設計、后施工,設計要求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礦山生產的設計必須保證有兩個以上的人行通道,并將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系統、車場、排水、設施配套。
第四條:每個礦井洞口,必須要有入井制度,即:(入坑須知),其主要內容是: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