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安全技術培訓是職業教育的有效形式,也是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又是培養職工提高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技術素質和整體文化素質的重要措施。凡在本礦工作的在冊職工都必須接受安全培訓和教育,必須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
第二條:安全技術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位培訓,轉崗培訓及其它特殊工種的職業性培訓,培訓可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培訓。根據需要可分為就地培訓,派出培訓或送往大專院校培訓。
第三條:企業必須統籌規劃培訓工作,成立培訓組織機構,設立培訓中心或培訓場所,配備必要的培訓設施、設備。有足夠的培訓經費和書籍資料教材,選擇合格的教師和輔導人員,制定培訓工作制度,使培訓工作正規化,達到普及提高的培訓目的。
第四條:職工全面培訓,在抓好三級安全教育的同時,礦部分期分批舉辦本礦安全技術培訓班,每三年對全礦職工輪流培訓一次,每期培訓不少于十天時間,每期學員不少于50人次。培訓的內容在重點突出安全培訓、安全知識、安全技術技能、規章制度的同時,要加強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的培訓教育,使安全技術知識和思想道德意識同步提高。
第五條:新職工培訓,凡來本礦工作的新職工(不論臨時工、合同工、固定工)都必須經過本礦安全培訓,未經培訓者,不準上崗位,異地異廠調入本礦的職工,本礦離崗半年以上回歸本單位的職工均接新職工對待,必須先培訓后上崗。
第六條:特殊工種培訓,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劃,必須加強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特種作業人員年齡不能低于20周歲,必須是身體健康的男性職工。有生理缺陷和妨礙從事本作業疾病的人員不能參與培訓,更不能從事特種作業。
第七條:從事電氣、鍋爐、焊接、起重、爆破、高空架設、絞車提升機、機動車輛駕駛等特種作業人員,除經過所在行業的專門培訓學習之外,必須經過國家設立的專業技術或有關部門進行專業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領取證書、證件、憑證件上崗從事本工種作業,但必須經過熟練期或使用期。達到以上專業培訓條件之后必須接受和經過本礦的安全培訓考試,再憑本礦考核合格證持證上崗操作。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