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第32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25號 《山東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辦法》已經2019年7月2日省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9年7月16日 山東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沖擊地壓防治工作,有效防范沖擊地壓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礦沖擊地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沖擊地壓,是指煤礦井巷或者工作面周圍煤(巖)體由于彈性變形能的瞬時釋放而產生的突然、劇烈破壞的動力現象。 煤礦沖擊地壓按照沖擊危險性評價結論分為:無沖擊地壓危險、弱沖擊地壓危險、中等沖擊地壓危險和強沖擊地壓危險4個等級。 第四條 煤礦沖擊地壓防治工作應當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原則,實行源頭防范、分級設防、監測預警、智能開采,提升綜合防治能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礦沖擊地壓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煤礦沖擊地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沖擊地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煤礦沖擊地壓防治的監察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地震、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煤礦沖擊地壓防治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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