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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第32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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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沖擊地壓研究基礎與評價能力; (二)有固定的沖擊地壓防治專業研究隊伍; (三)有相應的沖擊危險性評價工作經驗。 評價單位應當對其作出的評價結論負責。 第二十一條 煤礦應當組織專家對評價單位出具的沖擊危險性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且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現場實踐經驗的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二條 礦井設計應當充分考慮沖擊地壓災害因素,合理確定礦井開拓布局、開采順序、生產工藝、技術裝備等。 新建礦井應當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經評價具有沖擊危險的礦井,應當編制防沖設計或者在礦井安全設施設計中設防沖專章。 沖擊地壓礦井的新煤層、新水平、新采區,經評價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應當編制防沖設計;正在生產的煤層、水平、采區未編制防沖設計的,應當按照新煤層、新水平、新采區防沖設計要求補充完善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沖擊地壓煤層應當嚴格按照順序開采,不得留孤島煤柱。 嚴重沖擊地壓礦井和按照嚴重沖擊地壓礦井要求管理的采區,不得開采孤島煤柱。沖擊地壓煤層開采孤島煤柱前,煤礦企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安全開采論證,編制防沖專項設計,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作業規程中應當明確相應的沖擊地壓防治安全技術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初次來壓、周期來壓或者采空區見方的; (二)開采急傾斜或者頂板具有難垮落特征煤層的; (三)預防性卸壓鉆孔施工與其他工序平行作業的。 第二十五條 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應當編制沖擊地壓防治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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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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