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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第32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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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掘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煤柱等應力集中區的; (二)在采掘工作面進行卸壓爆破作業的; (三)巷道貫通或者錯層交叉施工的; (四)煤與瓦斯突出或者瓦斯涌出異常的; (五)進行解危施工或者巷道擴修作業的; (六)巷道、硐室留有底煤的。 第二十六條 沖擊地壓礦井應當開展地應力測定,根據地應力分布等因素合理確定巷道布置、支護設計等。 第二十七條 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建立沖擊地壓危險性監測體系,采用區域與局部相結合的監測方法進行日常監測。 區域監測應當采用微震監測等方法。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其局部監測應當采用鉆屑和應力監測等方法;具有強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其局部監測還應當采用CT反演、電磁輻射等方法。 具有中等以上沖擊地壓危險的采煤工作面,應當對液壓支架工作阻力進行實時在線監測。 第二十八條 沖擊地壓礦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沖擊地壓危險性監測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保證沖擊地壓危險性監測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 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加強沖擊地壓危險性綜合技術分析,專業人員應當每天對監測數據、生產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判定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編制監測日報。 第三十條 沖擊地壓礦井應當根據沖擊地壓危險性監測數據和實際條件,確定危險性預警指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應當對危險性預警指標及時進行校核: (一)開采新煤層、新水平、新采區的; (二)監測預警方法、手段發生改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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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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