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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第32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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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規定對礦井、水平、煤層、采區、采掘工作面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的; (二)未采用區域監測、局部監測方法進行沖擊地壓危險性監測的; (三)未對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采取預防性卸壓措施的; (四)在采掘工作面進行預防性卸壓鉆孔施工,超出規定區域或者違反施工要求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沖擊地壓礦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未編制沖擊地壓防治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 (二)采取卸壓措施,未按照規定進行效果檢驗的; (三)巷道臨近貫通或者錯層交叉50米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煤礦沖擊地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9年7月18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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