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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第32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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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擊地壓礦井在邊界區域從事開采活動的,應當與相鄰礦井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礦井開采相互影響情況分析;在采動應力或者地面塌陷影響范圍內從事開采活動的,應當在采掘作業前組織專家論證,并根據論證意見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三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濟南、濟寧、泰安、菏澤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礦區布局和礦震(地震)發生趨勢,建立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對煤礦開采造成的礦震、塌陷地震、爆破地震進行實時監測。 煤礦應當利用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數據,建立礦區礦震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并結合礦井開采活動,定期開展區域構造應力場變化分析,對礦震危險趨勢進行研判,做好礦震監測與沖擊地壓災害防范工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對煤礦企業下達超出其沖擊地壓防治能力的經營考核指標。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沖擊地壓防治要求,綜合考慮現場條件、采掘接續和采掘推進速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各項考核指標,不得下達導致沖擊地壓礦井采掘接續緊張或者超出其沖擊地壓防治能力的產量和經營考核指標。 第四十五條 支持沖擊地壓礦井申報國家投資安全改造和示范工程建設項目,煤礦企業應當按規定足額配套資金,并與國家投資同步到位。 第四十六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沖擊地壓防治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究,研發并推廣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為沖擊地壓防治工作提供保障。 鼓勵煤礦企業建立沖擊地壓防治研究機構,加大科研投入,開展防治技術與裝備的研究和應用。支持煤礦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建立穩定的合作機制,聯合開展沖擊地壓機理和監測預警科技攻關,提高沖擊地壓監測預警和防治能力。 第四十七條 建立全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專家庫。專家庫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職稱,且從事沖擊地壓防治科學研究工作3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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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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