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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第32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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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沖擊地壓防治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二)崗位安全責任和培訓制度; (三)沖擊地壓危險性綜合技術分析制度; (四)沖擊地壓事件分析報告制度; (五)沖擊地壓危險性監測裝備安裝管理維護制度; (六)沖擊地壓危險實時預警、處置及結果反饋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四條 沖擊地壓礦井應當設立獨立的沖擊地壓防治機構,并按規定配備下列人員: (一)專職負責沖擊地壓防治工作的副總工程師; (二)沖擊地壓礦井防治機構配備專職人員不少于8人,嚴重沖擊地壓礦井防治機構配備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0%; (三)有滿足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需要的專職或者專業施工隊伍。 解危卸壓施工、鉆屑法檢測、應力在線監測及微震監測系統安裝維護等工作,應當由專職或者專業施工隊伍負責。 第十五條 沖擊地壓煤礦應當保證礦井沖擊地壓防治資金投入,滿足防治工作需要。 沖擊地壓煤礦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基礎上,按照噸煤不少于15元加提安全費用,并按照?顚S玫脑瓌t,重點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沖擊地壓防治的技術裝備及其檢測、檢驗和維護; (二)沖擊地壓防治工作相關的鑒定、評價、設計、論證和監測; (三)沖擊地壓重大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四)沖擊地壓應急救援和應急演練; (五)沖擊地壓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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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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