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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第32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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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險性監測預警結論與實際動力顯現明顯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條 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建立實時預警、緊急處置機制,設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專門負責沖擊地壓危險性監測、預警、處置工作。發現監測數據超過沖擊地壓危險預警臨界指標或者判定具有沖擊地壓危險時,應當立即通知受威脅區域的人員迅速撤離,并切斷電源。 第四章 施工措施 第三十二條 沖擊地壓礦井采煤和煤巷掘進應當采用綜合機械化工藝。采煤工作面應當采用長壁式智能開采;煤巷掘進切割作業和解危鉆孔施工,應當采用智能遠距離操控。具體辦法由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制定。 第三十三條 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當采取預防性卸壓措施。 在采煤工作面進行預防性卸壓鉆孔施工的,應當在采動影響范圍外,且距離采煤工作面不小于150米;確需在150米以內進行施工的,應當按照解危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執行。 在掘進工作面進行預防性卸壓鉆孔施工的,應當在距離掘進工作面10米以內,按照設計要求一次性完成;鉆孔施工不得與掘進機割煤、巷道支護同時作業。 第三十四條 在沖擊地壓危險區進行解危卸壓施工的,應當撤出該區域內與解危卸壓施工無關的人員,停止運轉與解危卸壓施工無關的設備。 第三十五條 采取卸壓措施的,應當按照沖擊地壓危險性預警指標進行效果檢驗,檢驗方法不得少于兩種,其檢驗范圍和頻度由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具有中等以上沖擊地壓危險的,其檢驗方法應當包括應力在線監測法。 第三十六條 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煤工作面,應當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護范圍與強度。巷道超前支護長度根據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承壓力影響范圍,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準。 具有中等以上沖擊地壓危險的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護應當采用液壓支架。 第三十七條 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掘進巷道,其支護設計參數應當選取中等以上安全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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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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