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山東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第325號) | |
|
|
(二)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且從事沖擊地壓防治生產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核批準沖擊地壓礦井的防治機構、防治規劃和年度計劃、沖擊危險性預警指標、采掘工作面推進速度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批準孤島煤柱開采防沖專項設計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批準采煤工作面超前支護長度的; (四)具有強沖擊地壓危險的掘進巷道以及中等沖擊地壓危險的厚煤層托頂煤掘進巷道,其支護方式和范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批準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沖擊地壓礦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開采深度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人員超過本辦法規定人數的; (三)開采嚴重沖擊地壓礦井或者按照嚴重沖擊地壓礦井要求管理的采區的孤島煤柱的; (四)具有中等以上沖擊地壓危險的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巷道,其支護方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沖擊地壓礦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關鍵字:礦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