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ㄈ┡c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ㄋ模└鞣N事故征兆的識別、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ㄎ澹┳跃妊b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嘘P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對礦長安全資格的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兜V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
。ǘ┑V山安全知識;
。ㄈ┌踩a管理能力;
。ㄋ模┑V山事故處理能力;
。ㄎ澹┌踩a業績。
第三十九條礦山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是經過鑒定和檢驗合格的產品。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礦山企業應當每年編制礦山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在每季度末,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及時進行修改,制定相應的措施。
礦山企業應當使每個職工熟悉礦山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山救災演習。
礦山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不同作業場所的要求,設置礦山安全標志。
第四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的或兼職的人員組成的礦山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除應當建立兼職的救 護和醫療急救組織外,還應當與鄰近的有專業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的礦山企業簽訂救護和急救協議,或者與鄰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
礦山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應當有固定場所、訓練器械和訓練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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