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礦山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后,礦山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接到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報各自的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四十九條發生傷亡事故,礦山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并詳細記錄;在消除現場危險,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十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礦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結束;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是不得超過180日。礦山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布處理結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磳β毠みM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
。ǘ┦褂貌环蠂野踩珮藴驶蛘咦鳂I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窗凑找幎ㄌ崛』蛘呤褂冒踩夹g措施專項費用的,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芙^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窗凑找幎皶r、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1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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