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ㄎ澹⿲θ梭w有害的礦物組分、含量和變化規律,勘探區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數據;
。┑販禺惓:蜔崴V區的巖石熱導率、地溫梯度、熱水來源、水溫、水壓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熱害區范圍;
。ㄆ撸┕I、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質;
。ò耍┿@孔封孔資料;
。ň牛┑V山設計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編制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應當對礦山開采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礦山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的編寫要求,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根據《礦山安全法》第八條的規定,礦山建設單位在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送審批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報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經批準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需要修改時,應當征求原參加審查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礦山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保證施工質量;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前60日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
第九條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之日起#" 日內,對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條礦山應當有保障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安全設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ㄒ唬┟總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礦井的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各個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出口 相通。
。ǘ┟總礦井有獨立的采用機械通風的通風系統,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有足夠的風量;但是,小型非沼氣礦井在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所需風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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