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ㄈ┍破鞑、通訊器材、礦燈、電纜、鋼絲繩、支護材料、防火材料;
。ㄋ模└鞣N安全衛生檢測儀器儀表;
。ㄎ澹┳跃绕、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護服、防護鞋等防護用品和救護設備;
。┙浻嘘P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和器材。
第十五條礦山企業應當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
非負責設備運行的人員,不得操作設備。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應當有可靠的絕緣保護。檢修電氣設備時,不得帶電作業。
第十六條礦山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檢測:
。ㄒ唬┓蹓m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兩次;
。ǘ┤趸妆阶鳂I點,每月至少檢測一次;
。ㄈ┓派湫晕镔|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三次;
。ㄋ模┢渌卸居泻ξ镔|作業點,井下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
。ㄎ澹┎捎脗體采樣方法檢測呼吸性粉塵的,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井下采掘作業,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采掘作業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應當加強支護。
露天采剝作業,應當按照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不得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十八條煤礦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井。
第十九條在下列條件下從事礦山開采,應當編制專門設計文件,并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
。ㄒ唬┯型咚雇怀龅;
。ǘ┯袥_擊地壓的;
。ㄈ┰谛枰Wo的建筑物、構筑物和鐵路下面開采的;
。ㄋ模┰谒w下面開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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