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山西省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深化煤炭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山西省擬于近期出臺《山西省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辦法》。為了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現予以公布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敬請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于2015年12月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郵箱:smtzykyq@163.com;或請將書面意見寄至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煤炭處,地址:太原市望景路3號,郵編:030024。信封請注明“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辦法”字樣。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優化煤炭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山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出讓、轉讓煤炭資源礦業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煤炭資源礦業權,是指煤炭資源探礦權和煤炭資源采礦權。
煤炭資源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區塊范圍內,勘查煤炭資源及其共伴生資源的權利。
煤炭資源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內,開采煤炭資源及其共伴生資源和獲得所采出的煤炭及其共伴生資源礦產品的權利。
第四條依法取得煤炭資源礦業權的法人稱為煤炭資源礦業權人。煤炭資源礦業權人分為煤炭資源探礦權人和煤炭資源采礦權人。
煤炭資源探礦權人應是事業法人或企業法人,煤炭資源采礦權人應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取得采礦權后,建設運營煤礦需取得相應資質,符合相關規定。
第五條煤炭資源礦業權為財產權。
煤炭資源礦業權人依法對其有償取得的煤炭資源礦業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權;煤炭資源礦業權經批準可以依法轉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