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實行分期繳款的煤炭資源探礦權人申請煤炭資源采礦權的,必須在劃定礦區范圍前繳清全部煤炭資源探礦權價款。
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的煤炭資源礦業權,其價款繳納方式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在出讓合同中約定。
第六十六條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煤炭資源礦業權價款的征收,其價款繳入省財政非稅收入專戶。
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成本費用列入部門年度支出預算,從省財政礦業權價款收入中列支。
第六十七條我省實行煤炭資源礦業權轉讓特別收益金制度。
煤炭資源礦業權轉讓不得低于公允價格。煤炭資源礦業權轉讓時礦業權評估單位值,超過礦業權取得所支付單位費用一倍時,啟動收取煤炭資源礦業權轉讓特別收益金。
第六十八條煤炭資源礦業權轉讓特別收益金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六十九條煤炭資源礦業權轉讓特別收益金按四級超率累進比率征收。具體征收比率如下:
(一)對超過一倍以上 倍以下的部分,按 比率征收;
(二)對超過 倍以上 倍以下的部分,按 比率征收;
(三)對超過 倍以上 倍以下的部分,按 比率征收;
(四)對超過 倍以上的部分,按比率征收。
上述“以上”不包括本數,“以下”包括本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條中標人、競得人拒絕簽訂或逾期無正當理由未簽訂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合同的,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中標人、競得人或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合同約定繳納礦業權價款和其他稅費后,依法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逾期未繳納礦業權價款或未辦理登記手續的,除保證金不予退還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有上述兩款行為的中標人、競得人或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參加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競買或提出協議出讓申請。
第七十一條煤炭資源礦業權人不按期足額繳納煤炭資源礦業權價款的,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二條在煤炭資源礦業權招標、拍賣或掛牌過程中,受委托的單位、評標委員會、投標人、競買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