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煤炭資源礦業權掛牌出讓,掛牌公告應當于掛牌起始日20日前發布。
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二)擬出讓礦業權的礦區(區塊)范圍、地質礦產簡況、儲量規模等;
(三)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四)獲取掛牌文件的辦法;
(五)掛牌的時間、地點、起始價、增價規則、增價幅度等,有底價的應當特別聲明;
(六)確定競得人的方法;
(七)履約保證金數額和繳納時間;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在掛牌期間,競買人可以多次報價。
第三十五條競買人報價高于底價且出價最高,或相同報價的最先提交報價單的競買人為競得人,掛牌成交。
但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鐘,仍有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以當時的掛牌價為起始價進行現場競價或網上限時競價。
掛牌期限屆滿,無人競買或競買人的報價低于底價的,掛牌不成交。
第三十六條掛牌成交后,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競得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成交確認書和礦業權出讓合同。競得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節協議出讓第三十七條符合本辦法公開協議出讓情形且納入煤炭資源出讓年度實施計劃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公開協議出讓,經批準取得煤炭資源礦業權。
第三十八條申請公開協議方式取得礦業權,申請人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協議取得礦業權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取得的礦業權概況;
(三)申請協議取得礦業權的理由及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的資質條件證明資料;
(五)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公開協議出讓煤炭資源礦業權,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會議研究制度。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