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由廳長或分管廳長主持,由相關業務處室處長參加。
第四十條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議研究同意公開協議出讓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節其他規定第四十一條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煤炭資源礦業權,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編制出讓文件。出讓文件應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競買須知、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煤炭勘查或開發利用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責任書、地質資料等。
第四十二條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煤炭資源礦業權,應當根據礦業權評估結果、國家政策和市場情況等綜合因素,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議研究確定標底或底價。標底或底價在出讓活動結束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三條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煤炭資源礦業權具體情況確定投標、競買保證金數額。
未競得的,其所繳納的保證金由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在公開出讓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四十四條投標人資質審查委員會、競買人資質審查委員會、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議研究等集體研究參加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當回避:
(一)煤炭資源礦業權所在地為本人籍貫地的;
(二)與煤炭資源礦業權申請人、競買人的承辦人有親屬關系的;
(三)有異議被舉報應當回避的;
(四)與煤炭資源礦業權申請人、競買人及其承辦人有其他利害關系的。
第四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規范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程序,要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操作程序編入每宗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文件。
第四十六條煤炭資源礦業權招標、拍賣出讓,每宗標的的投標人或競買人不得少于三人。
每宗標的投標人或競買人少于三人的,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停止本次招標或拍賣活動,重新組織或選擇其他方式出讓。
第四十七條在煤炭資源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同時在其門戶網站、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的交易大廳及省級主流媒體公示出讓結果和相關情況,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審查異議不能成立的,受讓方履行相關手續后,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煤炭資源礦業權登記手續。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