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煤炭資源礦業權招標出讓,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二)擬出讓礦業權的礦區(區塊)范圍、地質礦產簡況、儲量規模等;
(三)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四)投標人的資質條件;
(五)履約保證金數額和繳納時間;
(六)申請投標和資質審查的時間、地點;
(七)投標截止日期和投標地點;
(八)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但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條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成立投標人資質審查委員會,其成員由國土、煤炭、法律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負責審查投標人的資質。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填寫標書,密封后在規定時間內投標并交付投標保證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標書:
(一)超過投標截止時間的;
(二)標書主要要素缺乏、標書附件不全以及標書的字跡不清難以辯認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四)重復投標的;
(五)弄虛作假投標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第二十二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由公共資源交易機構主持,邀請全部投標人參加。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評標由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