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招標出讓礦業權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投標;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
(三)出讓人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四)出讓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八條 拍賣出讓礦業權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拍賣礦業權的區塊面積、礦區范圍年限、規劃條件、環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二)主持人宣布叫價或者報價規則;
(三)競買人按照叫價或者報價進行競價;
(四)主持人確定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九條 掛牌出讓礦業權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出讓人掛出起始價;
(二)競買人填定報價單交出讓人,經出讓人確認有效后,更新掛牌價格;
(三)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在掛牌期間,競買人可以多次報價。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協議出讓礦業權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采礦人提出協議出讓申請;
(二)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換發采礦許可證登記資料;
(三)進行礦業權評估;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